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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作背景
此组诗作于李白被“赐金还山”,离开长安后的第二次漫游时期。是赠给韦黄裳的政治讽谏诗。据《因话录》记载,唐制“御使台三院,一曰台院,其僚曰侍御使,众呼为端公。二曰殿院,其僚曰殿中侍御史,众呼为侍御。三曰察院,其僚曰监察御史,众呼亦曰侍御。”韦黄裳为监察院御使。此职之设,本为监察百官,以使其清正廉明,防止徇私舞弊。因为此职权力大,责任重,在任用时应特别注重选择那些耿介正直、能够仗义直言、不徇私情、不枉法度的人来担任。史称,韦黄裳这个人专好结交权贵。据《新唐书·王珙传》记载:其为万年县尉之时,就经常准备有名的美色歌女,设下丰盛的美酒珍肴,等待着唐玄宗的宠臣王珙的儿子王准的到来,极尽讨好谄媚之能事。投机钻营简直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。对权贵之子尚且如此,向当权者本人的曲意奉承,岂不就可想而知了吗?真可谓溜须拍马有术。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为正直之士所唾弃、连廉耻都不顾的小人,不仅没有被罢免,反而连连高升,甚至竟然担任了专事监察官僚之责的御使!那么,其他官僚中无德、无才、无功者,恐怕更是大有人在了。用人标准不管其是否为国家、为百姓、为民族操心操力,只看其是否能够投上所好,讨得更高统治者欢心,已成为社会上最为普遍的现象。